海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2025年9月18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9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2026-0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依规依法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

第六条 加强预算源头管控,严控非重点、非刚性支出。推进零基预算改革,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对低效无效的项目在安排预算时予以取消、压缩和优化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配置效能。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规范预算调剂行为,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优先通过调剂现有预算解决。未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支出内容、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提高支出标准。

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严控预算调整调剂频次,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资金,不得巧立支出项目、以拨代支或者虚列支出、提前付款延后消费等,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加强机关内部会计管理,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地区的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第九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完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等“机器管采购”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在项目立项阶段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和财政可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概算规模,严禁随意调整概算,不得无预算实施。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加强有关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核,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切实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地区)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随行人员。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不得随意提升出访团组层级。

组织人事、深改、外专等部门,应当紧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合理测算培训需求,提出出国(境)培训的年度计划、培训主题和建议规模。加强对年度计划的总体规模、团组数量、出访国家(地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审核。

第十五条 外事管理、港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团组人员构成的合理性以及出访行程安排的合规性。对出访人员职级身份与任务不符、无实质内容、行程不紧凑等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无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党政机关不得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外事管理、港澳事务管理等部门与财政部门加强联动,不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费使用、行程合规性及成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天数,不得违规报销国(境)外私人开支。

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机构以及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使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集中管理和统筹协调,完善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党政机关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参加必要的公务活动、招商引资等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坚持“先预算、后开支”,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住宿按照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定点接待”原则,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严格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不得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公务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等特殊情况,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严格租赁车辆审批,不得出现一边车辆闲置、一边持续租赁车辆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务用车的编制和购置审批管理,从严配备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和专车。车辆配备坚持优先调剂的原则,从严控制更新购置,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党政机关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选用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因安全隐患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一车一卡加油(充电)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全省一张网)信息平台规范管理,公务出行用车(含租赁车辆)须严格通过公车平台统一调度管理、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通过线下派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八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定点场所召开。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平台、视频课程等资源,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一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三十二条 精简规范评比表彰、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

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选和创建对象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应当遵循从严控制、优化配置、相对集中、节约使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反规定建设和租借办公用房、超标准占用和违规改变使用功能,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在办理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1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完善制度标准,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各类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能源、水消耗定额,持续实施能源、水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与能耗定额相结合的节能目标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水消耗定额,制定和完善能源、水消耗支出标准,推进能耗水耗预算管理。

推动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降碳改造,淘汰高能耗高排放、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推进海南低碳岛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强化管理责任,全面推行党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积极营造节俭用餐环境。

第四十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严控资产的新增与报废,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应当节约使用,延长使用寿命,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一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布局设施,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系列宣传活动,在办公场所张贴设备节电、随手关灯等节约提醒标识,将绿色发展、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内容融入到干部职工日常教育管理,培育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一个月及以上主体班次的必修课程,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建立问题台账并限期整改;用好“监督一张网”平台,推动各类监督主体贯通协调、同向发力,全链条、全方位推进铺张浪费问题治理。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度全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专项督查,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突出问题进行抽查暗访,督促整改落实。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对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适用快查快处,依规依纪依法快速处置到位。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把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的执行作为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的重点监督内容,对各市县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六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作为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此前我省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